海南6人返乡因没有申报而被扣留
时间:2022-09-04 13:31 来源:未知 作者:小李 点击:次
目前对于不做核酸、“恶意返乡”、妨碍核酸的公民的处罚,应该都是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。
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”。 但是就像劳东燕教授所言: “法律上所说的紧急状态,并不是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与宣布的。根据《宪法》第68条与第89条的规定,决定全国或个别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,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,迄今为止,全国人大与国务院并未出台有关新冠疫情构成紧急状态的决定”。 所以处罚的前提也就存在问题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 (一)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 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 (三)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 (四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
法律代表的是公权,做任何处罚都应该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。 既然从未发布过紧急状态,而且“应检尽检”也只是“应”。那么对于人们的处罚到底是根据哪一条规定呢? 疫情仿佛是悬在每个人头上的“达摩克利斯剑”,随时都可能落到你头上。没有人会主动散播疫情,大家都想着疫情赶紧结束。 三年了,疫情并没有结束的样子。有一些公司借此机会赚足了钞票。而另外一些人则面临着失业和疫情带来的种种生活不便,甚至因为疫情疾病得不到有效救治,撒手人寰。
我有时候在想,人们的承受度可能是有限度的。当承受不住的时候或许就会开始质疑,说出那个心中埋藏已久的“不”字。 我一直认为,自由的内核最为核心的是两个字是“选择”,当失去了这两个字,其他一切名义上的所谓自由,都不过是镜花水月,空中楼阁。 在安全与自由中的取舍中,失去了后者,就会沦为畜群的生活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